山东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鲁发[2005]1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名牌农产品的意见》和《山东省名牌发展规划(2005-2010年)》,促进我省农业创名牌活动扎实有效、健康、有序地开展,以此带动全省农产品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名牌农产品,是指种养殖、初加工过程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省有关标淮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经认定合格获得山东名牌农产品认定证书并允许使用山东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符合认定条件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均可自愿提出山东名牌农产品认定申请。 第四条 山东名牌农产品的认定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正、公开、公平; (三)市场评价与专家评审相结合; (四)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五)不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申请人负担。 第五条 山东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受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委托,承担山东名牌农产品的组织评审和认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等单位组成。 省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在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设立四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各类申请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承担农业、畜牧、渔业和林业等山东名牌农产品的评审工作。 省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承担省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发动本地区名牌农产品的培育、争创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n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