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函[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05-08
【实施日期】 2005-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苏州国税函[2005]5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