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和商贸企业变更管理的通知 苏州国税函[2005]5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等有关规定,就商贸企业新办和变更中有关管理要求重申如下,请严格统一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