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贷款和办理结算。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 由单位统一办理职工购、建房贷款并由单位承诺扣划工资偿还贷款的,30%的首期付款条件可以放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具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借款申请人在其他金融机构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借款和在所在单位无其他欠款;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从提出借款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未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八)符合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