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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08
【实施日期】 2005-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平邑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平邑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受理和对举报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章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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