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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信访工作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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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08
【实施日期】 2005-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海关信访工作有关规定
 

  一、信访人
  1、信访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单位(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信访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海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出5人。
  4、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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