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5)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的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