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近年来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水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公路、乡公路及通行政村的公路。 县公路是指连接县城和主要乡镇、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纳入全市养护考核范围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连接县市区内较重要的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与外界经济、文化、行政沟通交流服务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县、乡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养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