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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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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5]92号
【发布日期】 2005-05-08
【实施日期】 2005-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近年来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水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公路、乡公路及通行政村的公路。
  县公路是指连接县城和主要乡镇、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纳入全市养护考核范围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连接县市区内较重要的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与外界经济、文化、行政沟通交流服务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县、乡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养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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