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已经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执法条例的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推进我省依法行政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谐杜会,都具有重要意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条例的贯彻实施,并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