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