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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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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滁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明政[2005]20号
【发布日期】 2005-05-08
【实施日期】 2005-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明政[2005]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42号)和2005年4月11日全省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座谈会的精神,针对我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缓慢的状况,市政府在原《明光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明政办[2003]60号)的基础上,通过试点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研究制定了《明光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操作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和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掌握林权发证工作的政策
  此项工作程序繁杂、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认真梳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妥善地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对特别敏感和复杂的政策性问题要善于收集整理,耐心、细致地解答,并及时请示汇报。对办理林权证的10个证明材料,必须由林权代表人或退耕户本人签字,严禁暗箱操作、“全程代理”等违规现象的出现。各地各部门要上门宣传好办理退耕还林《林权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真正成为退耕户自愿要求与政府主动服务相结合的共同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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