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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5〕54号
【发布日期】 2005-05-08
【实施日期】 2005-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八日


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 则

  (一)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省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省林业局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森林火灾的扑救指挥工作,原则上以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为主。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省林业局直接参与指挥协调,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林业局与地方政府联合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火情报告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五)预案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火场跨越省、州(地)界且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乔木林或100公顷以上灌木林的森林火灾;
  2、森林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乔木林或150公顷以上的灌木林的森林火灾;
  4、连续燃烧24小时且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点的森林火灾;
  6、发生扑救人员1人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省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组成
  总 指 挥: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省林业局局长
  省农牧厅副厅长
  成  员:省发改委副主任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建设厅副厅长
  省民政厅副厅长
  省卫生厅副厅长
  省交通厅副厅长
  省林业局副局长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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