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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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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气象学会  
【发文字号】 琼气法发[2005]4号
【发布日期】 2005-05-08
【实施日期】 2005-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和防雷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指防雷工程设计技术人员、防雷工程施工技术人员、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海南省气象学会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申报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防雷工程设计人员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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