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海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三条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中技等)以上学历; (二)经海南省气象学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色盲、心脏病、癫痫病等或其它影响施放气球操作的疾患,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四)具有一定化学及物理知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