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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统一收取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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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5-08
【实施日期】 2005-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统一收取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的征管行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常德市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的批复》(湘价费(200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5月份起,对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实行统一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城区建造各类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缴市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均纳入统一征收范围。
  二、纳入统一征收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项目是指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正式以文件形式公布的涉及基本建设应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服务性收费不纳入统一收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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