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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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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5〕037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4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四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5)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市长的分工,一位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开天津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市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规章,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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