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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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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规审发[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
 
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业委员会”)是全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级行政区域内设立;
  (二)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六)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七)符合重庆市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相关文凭、证书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从外单位调入的拍卖师需提交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所在地拍卖行业协会审查同意的变更注册登记表,拍卖师与申办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格式合同;
  (六)聘用的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人员与申办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格式合同;
  (七)固定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八)申办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务、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地址、电话、申办联系人等;
  (九)验资报告。
  第九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核查合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三)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六)符合重庆市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五)分公司所在地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六)分公司从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七)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向市商业委员会报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市商业委员会自签收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商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的,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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