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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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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培发[2005]54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教委,各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为规范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水平,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培训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精神,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作为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须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范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
  二、市劳动保障局、市运输局对培训学校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运输局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制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培训学校管理的交接工作。
  四、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现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要继续从事培训工作的,应对照《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于6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按照新举办培训学校的审批程序办理。
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  (二)原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三)培训学校章程,其中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  (四)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  (六)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
  (七)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培训学校,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
  五、市劳动保障局受理报送材料后,与市运输局共同组织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培训学校进行评估,达到办学标准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为其颁发办学许可证,方可继续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培训。不符合标准的,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六、新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上报材料(相关材料中第二条除外)的要求,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向市劳动保障局推荐,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运输局按照统筹规划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对培训学校进行评估,合格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七、各培训学校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采取联合办学方式扩大办学规模,不得在批准办学地以外设立招生或培训点,从事招生或培训活动。
  八、凡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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