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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讷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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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讷政办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讷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讷政办发[200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讷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讷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  按照《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黑政发[2004]79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方案(试行)》(黑农改办[2004]39号)和《讷河市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工作的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切实保障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遵循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低标准起步,先行试点,不断完善,循序渐进,平稳发展,为在全省逐步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积累经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保障范围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持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特别是因病(指家庭成员中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残(指家庭成员中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灾(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全部绝产的)、因不可抗拒力(指家庭成员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突发性的困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人口均属保障范围。

  无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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