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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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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府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江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内府发[200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1、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业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市安全综合部门要与相关专业执法部门研究,拟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办法。凡是实行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将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纳入认证条件,对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运营单位以及与以上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本单位从业人员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按3人配备。非危险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2人的按2人配备;劳动者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此项要求应于2005年6月底前配备到位,逾期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配备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机关应按《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2005年底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仍未经培训,或虽培训但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机关应按《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的具体规定,由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交通运管、海事部门负责督促交通运输、航运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经委负责督促其他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审计部门负责相关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审计,到2005年底仍不按省政府《决定》的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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