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劳社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5]2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农委:
  为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培训的主体作用,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缓解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培养选拔高素质技能人才,统一规划,统筹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工作,现就加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明确培训对象
  全省就业培训对象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登记失业人员、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
  二、面向就业需求,完善就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
  要面向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需求,结合劳动者意愿,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积极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改革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和培训就业率。
  (一)普遍开展引导性培训。主要培训对象为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对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等政策法规知识以及安全生产、城市交通规则、文明规范、就业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