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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关于实施资金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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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办发﹝2005﹞62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关于实施资金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关于实施资金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实施资金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连发[2004]2号)精神,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现就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资金来源、使用原则及方向
  1.资金来源。扶持资金主要源于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清洁生产项目资金、产业集聚发展项目资金、上市融资项目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资金、名牌战略奖励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资金等。
  2.资金使用方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集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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