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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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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溧政发〔2005〕93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溧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 《溧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溧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区)和规划、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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