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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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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管理状况,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依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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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