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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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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集府办[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05]33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九日
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集美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经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的安全隐患分别向市、区举报的,只能获得一处奖励。

第二章 受理和查处
  
  第四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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