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5〕164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无锡、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59号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4)70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提取数额

地址

 

合  计

5760

 

1

齐齐哈尔北方机器有限责任公司(127厂)

21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2

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137厂)

5

河北张家口市

3

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197厂)

36

河北石家庄市

4

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47厂)

50

山西太原市

5

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56厂)

60

重庆市九龙坡区

6

河北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33厂)

109

河北涿州市

7

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447厂)

204

内蒙古包头市

8

山西柴油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616厂)

31

山西大同市

9

山西柴油机厂(民品)

7

山西大同市

10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617厂)

385

内蒙古包头市

11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618厂)

101

北京市丰台区

12

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627厂)

52

湖南湘潭市

13

哈尔滨北方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674厂)

17

黑龙江哈尔滨市

14

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

黑龙江哈尔滨市

15

湖北江山重工有限公司(5137厂)

60

湖北老河口市

16

湖北江山工业有限公司(民品)

15

湖北老河口市

17

山西风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402厂)

18<

特别声明
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经允许转载的,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作者所有。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