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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5〕160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原《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苏国税发[2004]261号)中要求企业报送的资料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按《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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