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原《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苏国税发[2004]261号)中要求企业报送的资料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按《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