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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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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5〕80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 《关于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若干意见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现就深圳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坚持"统一政策、配套改革、分类定位、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力求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扶持,引导科研机构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将政府投资建立的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机制,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成为我市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三)基本思路。
  1.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定位
  本次改革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定位,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改革。按照承担的公益性研究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不同,将市属科研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应用开发类3种类型:
  提供基础性或共性技术研究与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事业单位,定位为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
  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可通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方式获得一定发展资金的科研事业单位,定位为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
  以市场为导向,可通过市场规律配置资源并获得利益的科研事业单位,定位为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
  2.改革思路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条件具备的同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多元化的科技型企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在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上取得新的突破,建立起职责明确、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胜劣汰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财政对科研事业单位的拨款和补助逐步由人员经费转向项目经费,科研机构主要通过申请承担政府的科技项目计划和研究开发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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