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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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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国税局分别组建本级税收法制人才库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由在政策法规、税务稽查、税政管理、征收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统计、国际税收管理等方面具有业务专长的税务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选拔、择优录用;
  (二)分级建设、动态管理;
  (三)人才自律、发挥效用。
  第五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的选拔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由人事部门统一规划,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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