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无锡、扬州、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73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山西、陕西、辽宁、湖北、重庆、河南、广东、江苏、黑龙江、浙江、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成员单位税前集中提取2004年集团公司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船重财(2004)7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