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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5〕167号
【发布日期】 2005-05-10
【实施日期】 2005-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无锡、扬州、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73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山西、陕西、辽宁、湖北、重庆、河南、广东、江苏、黑龙江、浙江、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成员单位税前集中提取2004年集团公司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船重财(2004)7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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