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为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和群众,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监督管理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建设为民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努力营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二、简政放权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凡是政府各部门没有法定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二是坚持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原则。依法设定的市级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管理权力,原则上能够下放的,都要下放给各县(市)区和基层;三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是依法应由各县(市)区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还权于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简政放权项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共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55项,下放96项,原按审批对待现转业务37项,审核上报48项,保留126项;取消行政收费项目74项,下放45项,减免15项;下放监督管理权73项(具体项目附后)。 四、相关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措施,与各县(市)区做好衔接工作,并于6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市政府各部门由于下放审批权,减少收费项目,造成人员富余和工资、经费无来源的,由市编办核定编制,市财政局核定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各县(市)区在接收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收费、监管职能后,增加行政职能需要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在不增加行政事业编制、不增加财政经费支出的前提下,自行调节解决; (四)市级行政审批、收费、监管权下放后,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调整确定和公布市、县两级执法主体; (五)市财政局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取消和下放行政收费项目及额度,及时调整财政体制; (六)为节约行政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连山、龙港两区不设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行政审批业务由两区职能部门派人员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具体事宜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与两区政府协商。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1: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转业务、保留意见 (市直36个部门,取消155项,下放96项,原各部门按审批对待现转业务、转移37项,保留126项,审核上报48项) 一、公安局 (一)取消的审批项目(45项) 1、拍卖业治安审核 2、保安企业经理和保安机构负责人的审批 3、生产、维修消防产品 4、技防产品准产证及设计、施工单位从业资格证 5、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6、桑拿浴及设有按摩服务项目的场所 7、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 8、设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摊点特业许可 9、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批准 10、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许可 11、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2、设立印刷业特种行业、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业许可 13、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 14、管制刀具经销审批 15、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16、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7、黑火药、烟花剂、民用信号弹和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 18、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 19、公共场所治安审核 20、废旧金属回收治安审核 21、旧货业治安审核 22、寄卖治安审核 23、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企业的前置审核 24、自动消防系统功能检测机构资格的前置审核 25、企业专职消防队建立的前置审核 26、文物系统以外的技术防范设计方案 27、城区内A级、B级拆除爆破工程 28、新建、改建、扩建金融及营业场所安全防范 29、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防护级别 30、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 31、自行车登记及变更登记 32、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 33、消防产品备案 34、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 35、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36、租赁房屋登记审核 3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8、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9、保安人员资格审批 40、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41、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42、计算机房安全合格证核发 43、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核发 44、建立经济民警组织 45、经营“网吧” (二)下放的审批项目(17项) 1、毕业生落户 2、收养小孩落户 3、民师转正落户 4、蓝页户口变红页 5、儿童更名 6、户主更名 7、户口本补办 8、婴儿随父随母落户 9、补办证照 10、临时牌照 11、进京许可 12、驾证换发 13、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农用车驾驶证 14、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审批 15、爆破物品储存、购买、使用、运输许可证 16、开办旅馆安全许可证 17、流动人口暂住证 (三)保留的审批项目(17项)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对公共聚众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验收 3、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验收 4、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或跨穿道路、增设管线设施许可 5、三级风险或投资50万元以下防范设施设计审批 6、内部保安组织的设立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安全审核意见书 8、民用枪支配购证、持枪证 9、集会游行示威 10、消防安全上岗证 11、边防通行证 12、机动车驾驶证(除下放部分外)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剧毒化学品购买、准购许可证 15、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16、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探亲、留学、就业、商务,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探亲等 17、外国人签证、居留、旅行、入境,台湾居民旅行 (四)审核上报项目(1项) 1、单位印章刻字业治安许可 二、建委 (一)取消的审批项目(7项) 1、外埠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入境审批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3、测绘资格及入境审批 4、公有住房所有权转让审批 5、城市燃气具销售与维修的审批 6、道路两侧、繁华地段实体围墙设置审批 7、房屋租赁证审批 (二)下放的审批项目(3项) 1、临时占(地)道许可 2、城市废品收购站点的设置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拆除(按属地下放) (三)转业务、转移的项目(4项) 1、因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等停止供水(转业务) 2、换发房屋产权证(转业务) 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改变管理方式,转移) 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改变管理方式,转移) (四)保留的审批项目(20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3、过市区公路特种车辆许可 4、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许可 5、城市规划区内伐移树木、占用绿地许可 6、在照明设施管线上方施工、接电、架设通讯设施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9、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10、城市供水、热设施改、扩建、拆除 11、连接城市给水管线设施施工安装 12、市政排水工程许可 1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1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7、建筑工程拆除安全许可证 18、城市燃气、供热、供水企业资质 19、建筑企业资质 20、城市燃气安全许可证 三、交通局 (一)取消的审批项目(4项) 1、对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审批 2、对从业人员资格证办理的审批 3、货运线路的审批 4、营运车辆购买的审批 (二)下放的审批项目(8项) 1、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审批 2、普通货运经营的审批 3、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审批 4、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 5、县级行政区域内线路审批 6、乡级公路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7、乡级公路控制区内挖掘、占用公路审批 8、出租汽车经营审批(除连山、龙港、兴城外,下放) (三)转业务项目(1项) 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四)、保留的审批项目(6项) 1、超限车、铁轮、履带运输车辆损害路面审批 2、跨县(市)区客运线路经营 3、跨县(市)区旅客运输经营 4、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资质认定、化学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