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嘉政发〔2005〕36号 2005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形成竞争机制,发展教育产业,拉动经济增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好。 (二)发展民办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平等待遇,强化扶持措施,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到2010年,我市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占培训机构总数的90%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达到该阶段学校(幼儿园)总数的35%以上,在校生占全市在校生的比例有较大增长,形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示范学校,民办学校的整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坚持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鼓励多种形式办学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均可依法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合作和中外合作(非义务教育阶段)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与我市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成果和办学理念。 (四)重点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要重点鼓励、扶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要重点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教育区域结构布局中,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要优先考虑发展民办教育,优先审批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大力推进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形成民间力量、行业、企业、部门共同兴办职业教育的多元办学格局。要引导民办职业学校按照终身学习的要求,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结合,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