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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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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西政办[2005]54号
【发布日期】 2005-05-10
【实施日期】 2005-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海西州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告制度》、《海西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州的规范性文件制发行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工作,并负责各市(县、行委)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海西州立法规划和州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应由承办单位依照州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出制发建议,报送州政府审定。
  规范性文件制发建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文件名称、制发理由、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会签。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发建议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报送分管副州长审定。承办单位于审定之日起30日之内起草报送送审稿。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一式五份,由承办单位连同有关资料(制定依据、现行规定、起草说明、会签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一并报送州政府。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送审稿审查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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