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锡政发〔2005〕12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精神,不断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快实施富民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改制或关闭、撤销后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