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中小(民营)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
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设立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辽宁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辽宁省统计局下发的《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扶持方向和资金用途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一)符合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八大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 (四)为我市大中型支柱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 (五)产品大量出口创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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