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10
【实施日期】 2005-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