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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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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10
【实施日期】 2005-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归正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
  第四条  归正人员一般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
  第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政府安置帮教和社会安置帮教相结合,监所教育与安置帮教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日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第七条 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是:
  (一)加强对归正人员的思想、文化、法律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二)建立、保管、移交归正人员有关档案、材料;
  (三)落实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对归正人员生活、就业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积极培育安置基地;
  (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归正人员进行重点帮教,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措施;
  (五)其他安置帮教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服刑人员服刑期满或者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期满30日前,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简称监管场所)应当按规定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以下统称通知书)寄给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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