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赣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奖励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本市科研项目参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按不同专业组成若干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在赣州市的单位或者公民。 科研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作为项目的完成单位,在科研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的完成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