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管理等一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市规划协调委员会领导、协调、监督全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的立项、衔接、协调、督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七条 根据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市规划实行二级、三类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八条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纲领性和指导性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及以上。 第九条 编制总体规划之前,应组织进行下列前期工作: (一)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分析预测发展目标并测算相关指标; (三)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及主要对策; (四)分析论证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 (五)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