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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商投资的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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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5]64号
【发布日期】 2005-05-10
【实施日期】 2005-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商投资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吸引台商投资,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提高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土地方面
  l.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台商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供应,重点保障。
  2.土地价款分期支付。对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台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即项目开工前交纳50%、建设中交纳30%、竣工投产前交纳20%,土地出让价款全部付清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3.对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台商投资项目,可按土地出让价格的2%-5%给予优惠。
  二、财税方面
  4.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国家政策,第6年至第10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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