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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福州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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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5]132号
【发布日期】 2005-05-10
【实施日期】 2005-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福州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意见
榕政综[2005]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服务。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04版)和2005年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5年福州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发挥公安、城建部门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挥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能。全面贯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实质,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为出发点,以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程度和交通安全意识为着力点,以全面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为工作目标,狠抓道路交通管理的重点、乱点、黑点,实现交通管理的新突破,积极推动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一)福州市区在建成区的鼓楼区、台江区全区、仓山区的二环路以内、晋安区的福马铁路线以西、外福铁路以南的范围内开展实施畅通工程工作。
  (二)福清市的建成区。
  (三)长乐市的建成区。
  (四)各县城区和马尾区、上街镇选择一至二条道路开展“严管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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