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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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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国税函[2005]46号
【发布日期】 2005-05-10
【实施日期】 2005-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5]46号


  为进一步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工作,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辅导期征收管理政策做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政策规定
  1.新办商贸企业
  有固定经营场所,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商贸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六个月内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应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六个月后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可不进入辅导期管理。
  2.新办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
  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巳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度中间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度中间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交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从审批的当月起按正式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各直属局、区局在每年的1月份应对小规模纳税人上年应税销售额情况进行调查,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应通知前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4.新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1)对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予以认定。
  (2)对我市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以下情形分别确认:分支机构应作为新办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已申请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资格可随同总机构的纳税人资格。
  5.临时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临时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正式认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情形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正式认定。对辅导期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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