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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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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人口委发[2005]6号
【发布日期】 2005-05-10
【实施日期】 2005-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计生局:
  目前,全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工作已全面铺开,但仍有部分地方对奖励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存在模糊概念。为确保奖励优惠对象准确无误,现就奖励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一)严格按《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5)7号)执行。
  (二)预备库摸底调查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1、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6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的条件,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2、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湘发(1987)20号文件规定,即农村除继续执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外,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3、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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