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危险程度预先交纳,用于本单位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专项支付相关费用的资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