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2号)及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国资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