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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解放军广州军区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05]32号
【发布日期】 2005-05-11
【实施日期】 2005-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解放军广州军区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解放军广州军区《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  附:
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府[2005]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军区,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
现将《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权益,履行国际义务,有效提高我省海上险情应急反应能力,使在我省及毗邻海域内遇险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含石油平台,下同)和人员等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海域内或在广东省辖区海域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以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驻粤部队或其他省(区)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协助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三条 海上险情应急处理原则:预防为主,依靠政府;辖地为主,统一指挥;就近就快,科学决策。
第四条 险情分类:根据对海上人命、财产、水域环境构成威胁的程度,分为一般险情、重大险情和特大险情三类。
(一)一般险情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1.死亡失踪2人(含2人,下同)以下的海上事故;
2.遇险人员在29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3.3000总吨及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造成小面积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其它设施发生溢油事故(溢油量≤10吨);
5.危害较轻微的船舶发生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
6.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二)重大险情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1.死亡失踪3人至9人的海上事故;
2.遇险人员30至49人的海上突发事件;
3.3000总吨以上至10000总吨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造成较大面积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其它设施发生溢油事故(10吨<溢油量≤50吨);
5.危害较严重的船舶较大数量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
6.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事故;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三)特大险情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海上事故;
2.遇险人员50人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其它设施发生严重溢油事故(溢油量>50吨);
7.危害特别严重的的船舶大量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
8.其他可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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