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在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圆满完成我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3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振兴老工业基地为契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实事求是,规范运作,通力配合,扎实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努力保持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和相关政策 (一)分离范围、条件和时间 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范围:《通知》名单中的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哈航集团、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建成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哈尔滨轻型车厂、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黑龙江黄金公司等10户企业在哈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公安等35个职能机构(具体名单附后)。 分离职能机构的条件:1、以2003年财务决算为基础,至2004年12月31日仍未移交地方管理的职能机构;2、中央全资及控股企业兴办的职能机构;3、中小学和公安机构。 分离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小学一次性移交所在区、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公安机构移交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所属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分离工作,由企业与市政府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分离。 (二)人员移交 1.在职人员移交 按照《通知》要求和财政部企业司《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政策解答》意见,此次移交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在职人员及2004年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符合职(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编制内的人员。 移交中小学教职工的人员编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规定执行,其中移交在职人员编制师生比按照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的比例核定。 公安人员的移交,应是按规定经考核录用,且具有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对具有职(执)业资格,且在核定编制内的中小学的职员(从事学校管理的人员)、教学辅导人员(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人员)及公安机构的辅助后勤人员,可纳入移交范围。 2.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移交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凡具备教师资格的,全部纳入移交范围;不具备职(执)业资格的离退休教职工不纳入移交范围。已经移交的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已经在原企业离退休的,不在此次移交范围。 3.内退人员移交 移交机构内退人员的接收应比照在职人员,凡具备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职人员移交后仍有编制的,可纳入移交范围。 4.移交人员职(执)业资格认定 职能机构移交人员职(执)业资格由企业与接收单位共同认定后,经市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5.停办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人员的移交 2004年底前已停办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不纳入移交范围。 6.移交程序 中小学的移交程序,由办学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向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交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移交名单和人事档案,并在企业内张榜公布;接收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确定接收人员并经人事部门认定后,张榜公布接收人员名单。市编委办核定编制后,确定接收人员名单。 公安机构的移交程序,由企业提供移交人员名单和人事档案,经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核后,确定接收人员名单。 (三)经费基数的核定 1.补助基数的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