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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矿山企业签订救援协议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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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3号
【发布日期】 2005-05-11
【实施日期】 2005-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矿山企业签订救援协议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3号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矿山救护队:
  为了配合做好我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理顺和解决矿山救援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矿山救援工作的实际,现就签订矿山救援协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签订矿山救援协议的企业范围
  我区境内凡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以及年设计采剥总量30万吨以上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单位或独立的生产系统),本企业没有建立矿山救护队的,必须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救援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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