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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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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办[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05-11
【实施日期】 2005-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蚌埠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蚌埠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配套实施。核准办法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蚌埠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仅对市级政府及市以下地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核报市政府核准;目录规定“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县人民政府或省级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市属大型企业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本目录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县人民政府和省级开发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
  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水库: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跨县(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5万立方米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核报市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10千伏及以上、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公路。
  公路: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县道、跨县(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跨等级以上、千吨级以下航道项目和跨县(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水运。
  内河航运: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100吨级及以上、300吨级以下和跨县(区)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民航。
  扩建机场: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化肥: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磷矿肥和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六、城建
  城市供水: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日取水20万吨以下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污水处理: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日处理5万吨以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除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市政府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按归属由省级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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