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落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实现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保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标准化,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夯实工作基础,建立长效机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3.奋斗目标。从2005年起,努力实现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通过深入开展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14项安全专项整治,到2007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各类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每季度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5.市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建设、环保、质监、国土资源、煤炭、经济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分别对消防和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环境安全、特种设备、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商业、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农业、气象、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全面实施安全生 |